文化体育局工作职责

文化体育局职责

文化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区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文化、新闻出版领域的改革。

(二)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区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管理区级专业剧团建设。

(三)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六)指导、管理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全区图书馆建设和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七)管理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指导全区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建设与发展。

(八)指导和协调全区文化、新闻出版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

(九)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十)管理全区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管理和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十一)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导、协调、推进动漫、旅游产业发展。

(十二)负责文物管理、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指导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工作。

(十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和审批全区重点文物的发掘、维修项目,审核、申报全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四)依法对文物流通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负责全区印刷业、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六)依市新闻出版局授权,负责著作权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七)组织协调全区“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督办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

(十八)拟订全区文化、新闻出版交流项目计划;组织管理全区文化、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体育

(一)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方针政策,带领全区体育行业职工完成上级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全区体育行业发展战略和总体布局,中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体育发展方针、政策和行业法规。

(四)组织全区体育行业重点建设、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体育局各项工作的布置和督导检查,并深入调查研究,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行业信息。

(六)负责贯彻执行《体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发挥区级行业执法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作用。保护体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搞好全区体育产业统计、信息研究处理与传递,为区行业发展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地震

(一)建立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指导全区地震灾害预测和防御;研究提出地震灾区重建防震规划的意见。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三)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承办市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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