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和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区救灾减灾规划的实施;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上报;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区经常性救灾捐赠工作;开展减灾活动;承担区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3、管理城乡救济工作。负责城乡五保户人员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减退老职工和特殊困难对象的救济和临时救济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的扶贫扶优工作,指导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工作。
4、主管拥军优属。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呈报、褒扬工作;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区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5、负责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对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军队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6、负责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
7、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城市福利事业的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8、指导全区社会福利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定和管理。
9、负责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制定措施,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村级政务公开工作。
10、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工作;承办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限变更的审核申报;负责与全区行政区域边界勘界;
11、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规;指导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全区地名标志设置与城镇门牌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区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工作法律咨询和社会服务工作。
13、负责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负责全区民办福利机构的审批工作,负责社会捐助工作。
14、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开展婚姻服务。
15、负责全区殡葬管理,推行火葬,禁止土葬,推行殡葬改革。
16、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17、负责老龄工作
18、负责残联工作。
19、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承办归侨、侨眷的有关事宜。
20、负责全区的民族宗教工作。
21、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培训民政干部、村委会干部、居委会干部,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22、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23、负责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全区民政信访工作。
24、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