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能
- 发布者:梨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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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五)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消费警示信息以及违法处罚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各行政审批许可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六)负责指导本级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行业协会工作。
(七)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审批和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以及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广告违法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十)负责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分级管理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投诉和举报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纲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编制本地区的质量发展规划,开展创名牌、质量兴企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
(十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质量监督。负责协调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调解质量纠纷,负责质量申诉处理工作。负责餐具洗涤剂(消毒剂)企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十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推进服务标准化。管理商品条码、信息技术标准化。
(十五)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十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有效性、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执法工作。负责本地区的质量、计量、标准化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工业产品、强制认证、商品条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的违法行为。落实国家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计划。
(十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核准及监管职责。拟定、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专项整治和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拟定、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品互联网销售的监督管理、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二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拟定、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发布本地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二十一)贯彻执行食品行政许可的管理办法。制定辖区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安全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负责保健食品、乳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三)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食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四)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二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