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实施省、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计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和就业援助制度。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政策和标准。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负责政府部门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按照权限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协办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落实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育和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
(八)会同有关部门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表彰综合管理工作,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批,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点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