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梨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梨政办规〔2023〕4号
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梨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与《鸡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梨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20份
梨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事件分级 1
1.5 预案体系 4
2.2 办事机构 8
2.5 专家咨询组 12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13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3
3.2 预警预防行动 14
3.3 预警分级 15
4 分级响应及响应措施 16
4.2 三级应急响应 17
4.3 四级应急响应 18
4.4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9
5 应急处置 20
5.1 信息报告 20
5.2 先期处置 23
5.3 应急监测 26
5.4 指挥协调 27
5.5 力量部署 28
5.6 信息发布 28
5.7 应急终止 29
6 后期处置 29
6.1 善后处置 29
6.2 保险与理赔 29
6.3 事件调查 29
6.4 总结评估 30
7 应急保障 30
7.1 通信保障 30
7.2 救援队伍保障 30
7.3 救援装备保障 31
7.4 资金保障 31
7.5 物资保障 31
7.6 医疗卫生保障 32
7.7 交通运输保障 32
7.8 治安保障 32
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32
7.10 奖励与责任 32
8 监督管理 33
8.1 应急演练 33
8.2 宣传教育 33
8.3 应急培训 33
8.4 预案编制与更新 33
8.5 预案解释 33
8.6 预案生效时间 34
9 附则 34
9.1 名词解释 34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梨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与《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鸡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梨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包括核与辐射污染事件、水污染事件、土壤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各项工作(但不限于此)参照此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事件分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预案体系
由梨树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梨树区各成员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相关乡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构成。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梨树区政府成立梨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梨树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梨树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梨树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警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旅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梨树分局、区消防大队、梨树镇政府、街里街道办事处、平岗街道办事处、穆棱街道办事处等。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梨树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梨树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区政府和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拟订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区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
(6)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落实省、市、区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1.1 成员单位职责(按指挥部成员单位顺序)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并根据突发环境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和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区发改局统筹协调全区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会同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交警大队、鸡西石油公司、鸡西供电公司等组织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
(3)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校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
(4)梨树公安分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协助梨树生态环境局和区交警大队做好对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5)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地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7)梨树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梨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8)区住建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协调区直相关部门保证城市基本生活饮水、燃气、集中供热等供应。
(9)区交警大队负责协调区直相关部门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人员与物资的运送工作;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区直相关部门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数据的采集,配合提供污染区域河流相关水文信息,并利用现有蓄水工程配合开展合理调度。负责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负责做好涉及农田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负责做好涉及畜禽养殖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调查和处置;负责做好涉及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物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11)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2)区应急局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因工矿商贸和危化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4)区文旅局负责协调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督促各种媒体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文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1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梨树分局负责配合梨树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森林、林地和草原等自然资源造成损害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16)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7)区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火情等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18)梨树供电公司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供电或发电,保障应急现场电力供应。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梨树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
主 任:梨树生态环境局长
副主任:梨树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梨树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和各业务科室科长、主任。
职责:
(1)贯彻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2)负责组织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及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并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3)综合协调全区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建和完善环境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
(4)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
(5)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处置,指导现场遗留危险化学品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的进一步污染;
(6)负责与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对环境突发事件处置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对公众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相关培训。
(8)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根据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组成污染处置、医疗救援、物资资金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基础设施保障、转移安置、治安保卫、新闻宣传等8个工作组。
(1)污染处置组
组长单位:梨树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梨树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梨树分局、区消防大队、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迅速控制污染源继续排放污染物,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测定污染物浓度指标和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收集汇总相关数据。
(2)医疗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职责: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物资资金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提供生活必需品市场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等情况;负责涉及工业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情况调查和应急调节;负责准备应急专项资金,确保事故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交警大队
成员单位:梨树公安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职责:负责协调市、区直相关部门组织救灾车辆,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送;恢复事故单位被损坏道路等与交通有关的设施;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
(5)基础设施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住建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梨树电力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职责:负责协调市、区直相关部门抢修通讯、供水、供电设施,保证事故单位和附近居民通讯、供水、供电正常运行。
(6)应急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梨树公安分局、梨树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警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治安保卫组
组长单位:梨树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公安部门及事发企业等组成。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及时疏散与抢险救援无关人员;维护治安秩序,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对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
(8)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梨树生态环境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转移安置、治安保卫、新闻宣传等现场应急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5 专家咨询组
区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重点事业、企业单位有关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生态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防化、核与辐射、水利水文、气象、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
郭伟华(黑龙江省辐射站高工)
贾立明(省鸡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
何 华(鸡西市生态环境局高工)
官明兰(鸡西市生态环境局高工)
吴晓玉(鸡西市生态环境局高工)
朴德雄(鸡西市生态环境局高工)
王宗斌(鸡西市林草局高工)
郭广君(鸡西市水务局高工)
刘国利(鸡西市气象局高工)
刘化金(省兴凯湖管委会高工)
初晓(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岗煤矿高工)
于相波(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电厂高工 )
高志英(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岗煤矿高工)
职责: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负责应对工作的技术指导;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应急响应行动、监测方案、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接受省、市级专家咨询组技术指导,配合省、市应急专家组开展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梨树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梨树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预防行动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梨树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突发事件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预警机制,开展科学风险评估,加快建设预测预警网络系统。采取的预防措施有:
(1)加强调查,建立突发环境危险源数据库。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易发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突发环境单位的普查并进行汇总,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和生态破坏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建立突发环境防范单位数据库并移交梨树生态环境局备案;
(2)明确责任,督促重点防范单位进行治理整改。按照“预防为主、重点突出、标本兼治”原则,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整改,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评估工作,制定完善企业应急处置预案;
(3)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及时配备各类应急装备,如监测仪器、设备器材、个人安全防护器材等;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3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波及的范围,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来表示。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对应。
3.4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程序
蓝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或梨树区政府提出建议,黄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经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审定,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者宣布取消,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省政府发布的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后,应根据相应的预警响应要求,提出相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响应建议,经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审定,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者宣布取消,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5预警状态的应对措施
(1)向区政府提请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通知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迅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分级响应及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4.1.1启动条件
(1)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市、区政府按省政府应急响应要求,在已采取的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响应措施
(1)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2)区政府区长、主管副区长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区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
(3)区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4)区指挥部调集全区各专业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实施增援。
(5)区指挥部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做好指挥权移交,在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保障、处置工作。
4.2三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已采取的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响应措施
(1)区政府区长、主管副区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区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市区府和市区挥部立即向省市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省、市政府请求支援。
(3)区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和现场情况,组织调度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及时分析应急处置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区域的,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3 四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一般突发环境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全面负责。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或者专家实施增援。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在已采取的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响应措施
(1)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区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率工作组、应急救援力量或者专家赴现场实施增援,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4.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因素基本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4.5.2应急终止程序
(1)由承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向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处置书面建议,经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机构和专家组进行会商分析评估,由区指挥部做出终止应急响应决定。
(2)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区地政府宣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政府宣布;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由省政府宣布。
(3)应急响应终止宣布后,现场指挥部向参加应急处置的各工作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命令;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信息。
(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区指挥部有关指令和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各项监测机构恢复日常基本监测监控状态。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时限及程序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第一时间向所在镇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确认为一般或较大事件的,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生态环境局接到灾害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分别向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及时将续报灾情信息及有关应急处置情况;市委办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在接到事件报告后,于30分钟内立即向省委、省政府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成员单位同时以通稿形式上报省对口单位。
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生态环境局要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分别向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市委办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在接到报告后,于30分钟内立即向省委、省政府电话汇报,并于1小时内补报文字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准确详实情况,最迟不超过3小时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成员单位同时以通稿形式上报省对口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二级)或者特别重大(一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行政区域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后起1小时内书面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进行电话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1.3 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 先期处置
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迅速有序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切断污染源,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市委办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现场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应急指挥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5.2.1 大气污染应急处置
(1)除特殊需要外的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砖瓦窑厂实施错峰生产。
(2)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减排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时汇总乡、街道及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3)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涉气工业企业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4)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做好安全处置工作。
(5)开展现场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6)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
(7)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5.2.2 水污染应急处置
(1)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企业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方法,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做好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集中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开展现场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3)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
(4)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5.2.3 土壤污染应急处置
(1)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封堵、围挡、喷淋、吸附、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2)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围油栏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3)开展现场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4)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
(5)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5.3 应急监测
(1)接到有关指令后,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突发土壤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等文件制定大气、水体、土壤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范围和布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开展采样和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或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状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监测范围和布点
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大气、水体、土壤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必要时在事故地附近采集作物样品。布点方法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专业判断布点法、分区布点法、系统布点法等进行。
(3)大气应急监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餐饮油烟、TSP、PM10、汞及其化合物、苯、硫酸雾、氨气、沥青烟、挥发酚。
(4)水应急监测项目:COD、SS、BOD5、氨氮、酚类。
(5)土壤应急监测项目:氨氮、镉、铬、砷、铜、铅、汞。
(6)监测时间及频率: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5.4 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毗邻县(市)区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当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事件发展态势、组织救援和制定处置方案等重要资料。
5.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测防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5.5 力量部署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需要其他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指挥部,经市指挥部批准后,救援力量由市指挥部统一调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5.6信息发布(统一模式)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省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发布。
(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对相关媒体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发布相关信息;
(2)区委宣传部要派人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协调和指导,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及灾情报告,报区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发布;
(3)各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4)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7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因素已经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2 保险与理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加保险的事发单位和受灾人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派人赶赴现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赔偿义务,维护单位和受灾人员合法权益。未参加保险的单位应重视灾害保险在减灾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
6.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4总结评估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2)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形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在应急终止后上报区政府;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生态环境局、梨树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实施;
(4)梨树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参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有关部门根据实践经验,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按照《鸡西市通信应急保障预案》要求,由区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各电信运营公司,确保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区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7.2 救援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区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区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3 救援装备保障
梨树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力量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自身防护装备、物资贮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要配备应急专业监测车和应急指挥车等应急装备,满足现场应急监测和指挥需要。加强监测设备建设,实现对危害性大和环境影响严重的特殊污染物快速测定。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应急处理、处置通讯畅通。
7.4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5 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梨树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7.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按照《鸡西市医疗救治应急保障预案》要求,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7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警大队按照《鸡西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要求,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落实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8 治安保障
梨树公安分局按照《鸡西市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要求,组织做好事件处置全过程的治安维护工作。
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物、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10 奖励与责任
7.10.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监督管理
8.1 应急预案演练
梨树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8.2 宣传教育
梨树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8.3 应急培训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4 预案编制与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梨树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则
9.1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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