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梨树区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告
- 发布者:区退役局
-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1日
- 来源:区退役局
梨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梨树区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划定梨树区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确保烈士陵园周边环境庄严肃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梨树区革命烈士陵园现址位于鸡西市梨树区东山西坡,周邻东海林场、梨树镇前进村国有土地权属,土地不动产权证书(黑(2026)鸡西市不动产权第0003929号、黑(2026)鸡西市不动产权第0003952号)土地权属总面积41512平方米。
二、保护范围
梨树区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依法土地确权面积外边缘,向外延伸20米的合围区域内面积65135.93平方米。(附:梨树区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三、保护和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非法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鸡西市梨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